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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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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少民初字第58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43年10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甄爱锋,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45年1月2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登少民初字第58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43年10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甄爱锋,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45年1月2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吕少阳

人民陪审员  屈春森

人民陪审员  王骁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 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