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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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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会峰与安文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少民初字第33号 原告尹会峰,女,汉族,1970年8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东风,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文选,男,汉族,1997年5月17日生。 法定代理人暨被告安新明,男,汉族,1968年7月19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少民初字第33号

原告尹会峰,女,汉族,1970年8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东风,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文选,男,汉族,1997年5月17日生。

法定代理人暨被告安新明,男,汉族,1968年7月19日生,系被告安文选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会峰诉被告安文选、安新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会峰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会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尹会峰负担。

审 判 长  吕少阳

人民陪审员  屈春森

人民陪审员  王骁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 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