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少民初字第33号
原告尹会峰,女,汉族,1970年8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东风,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文选,男,汉族,1997年5月17日生。
法定代理人暨被告安新明,男,汉族,1968年7月19日生,系被告安文选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会峰诉被告安文选、安新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会峰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会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尹会峰负担。
审 判 长 吕少阳
人民陪审员 屈春森
人民陪审员 王骁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 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