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少民初字第31号
委托代理人王晓涛,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9年7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景俊娜,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天朝
人民陪审员 王建通
人民陪审员 屈春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凌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