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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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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少民初字第31号 原告史某某,女,汉族,1982年6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晓涛,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9年7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景俊娜,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少民初字第31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2年6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晓涛,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9年7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景俊娜,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天朝

人民陪审员  王建通

人民陪审员  屈春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凌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