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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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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如文与吴柯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委托代理人张剑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柯钦,女,1985年4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培峰,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坤,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陶

委托代理人张剑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柯钦,女,1985年4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培峰,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坤,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公司。

负责人陶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苏,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如文诉被告吴柯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如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案件保全费120元,共计645元,由原告李如文承担

审判员  王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