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1343号 原告李莉民,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鑫林,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平彩霞,女,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负责人王为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莉民诉被告平彩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莉民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莉民承担。 审判员 王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