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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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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辰、马安花与张永辉、张永耀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1257号 原告张甲辰,男,汉族,1952年3月30日生。 原告马安花,女,汉族,1953年3月30日生。 被告张永辉,男,汉族,成年。 被告张永耀,男,汉族,成年。 原告张甲辰、马安花诉被告张永辉、张永耀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1257号

原告张甲辰,男,汉族,1952年3月30日生。

原告马安花,女,汉族,1953年3月30日生。

被告张永辉,男,汉族,成年。

被告张永耀,男,汉族,成年。

原告张甲辰、马安花诉被告张永辉、张永耀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甲辰、马安花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张甲辰、马安花承担。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