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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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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福义与韩旭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1298号 原告吕福义,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旭东,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吕福义诉被告韩旭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福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1298号

原告吕福义,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旭东,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吕福义诉被告韩旭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福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吕福义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