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1470号 委托代理人李铁对,男,1955年5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付某某,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浩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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