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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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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1470号 原告黄某某,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铁对,男,1955年5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付某某,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1470号

原告某某,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铁对,男,1955年5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付某某,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浩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