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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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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停与王红星、李来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160号 原告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红星,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来影,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停诉被告王红星、李来影民间借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160号

原告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红星,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来影,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停诉被告王红星、李来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停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金停负担。

审判长  李继卫

审判员  张军辉

审判员  张朝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