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161号 原告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康红星,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英杰,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停诉被告康红星、韩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停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金停负担。 审判长 李继卫 审判员 张军辉 审判员 张朝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