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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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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与袁庆学、孟国英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再终字第2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永,男,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星光,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庆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再终字第2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永,男,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星光,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庆学,男,汉族,1975年6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尹俊岭,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国英,女,汉族,1974年5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尹俊岭,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张永与被申请人袁庆学、孟国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郑民三终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郑民申字第587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张永的委托代理人陈星光,被申请人袁庆学、孟国英的委托代理人尹俊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胡 涛

审 判 员  范艳宏

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范梦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