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再终字第2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永,男,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星光,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庆学,男,汉族,1975年6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尹俊岭,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国英,女,汉族,1974年5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尹俊岭,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张永与被申请人袁庆学、孟国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郑民三终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郑民申字第587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张永的委托代理人陈星光,被申请人袁庆学、孟国英的委托代理人尹俊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胡 涛 审 判 员 范艳宏 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范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