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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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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苏练刚与被上诉人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练刚,男,汉族,1958年12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云奇,系苏练刚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秋霞,河南陆达律师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练刚,男,汉族,1958年12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云奇,系苏练刚之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秋霞,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勇,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练刚与被上诉人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兴华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苏练刚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练刚的委托代理人苏云奇,被上诉人恒天兴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7日,苏练刚与恒天兴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苏练刚以594573元的价格购买购买恒天兴华公司开发的位于中原区天山路东、牛庄路南4号楼2单元13层1301号房屋一套。合同第八条对对房屋的交付方式进行了约定:恒天兴华公司应当在2014年3月30日前,将具备下列第5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苏练刚使用,即“该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表;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内容已完成;前期物业管理已经落实”。合同第九条约定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除特殊情况外,恒天兴华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苏练刚使用的,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逾期不超过60日,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恒天兴华公司按日向苏练刚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60日后,苏练刚有权解除合同,苏练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恒天兴华公司按日向苏练刚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l的违约金。合同第十一条对交接进行了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恒天兴华公司应当书面通知苏练刚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恒天兴华公司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为住宅的,恒天兴华公司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恒天兴华公司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全,苏练刚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恒天兴华公司承担。由于苏练刚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恒天兴华公司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自恒天兴华公司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l5日内,苏练刚未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的,视同恒天兴华公司与苏练刚按期办理房屋交接,该房屋风险责任随之转移给苏练刚,苏练刚应承担交接日起相应的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合同第十四条“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的承诺”中约定:恒天兴华公司承诺与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系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供水设施,供配电设施,燃气供应设施,供暖设施,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线路等弱电设施以及门禁系统,应于2014年3月30日达到使用条件,其中燃气供应设施应在2014年3月30日达到户内燃气管道到位,交付后6个月取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由恒天兴华公司提供替代设施,由苏练刚承担费用,收费标准按正常市政标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第2项约定:双方所填写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均保证准确有效。发生变更以市面通知为准,因联系方法变更而无法有效送达的,由变更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所述的书面通知是指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专人手递等方式送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苏练刚填写的地址为河南省内黄县井店镇宿王尉村195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当日,苏练刚与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2014年5月12日,恒天兴华公司向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递交了工程名称为“保利百合小区4号楼”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014年5月13日,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备案表备案意见栏中写明“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于2014年5月13日收讫,经验收文件齐全”并加盖备案文件收讫印章,在备案管理部门处理意见栏载明“保利百合小区4﹟楼”并加盖同意备案印章。

2014年6月1日,恒天兴华公司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苏练刚填写的地址向苏练刚发出入伙通知书,告知其购买的房屋已施工完毕,具备使用条件,交楼时间为2014年6月3日,并将该入伙通知书在大厅公布。苏练刚得知2014年6月3日交房后,未于该日办理房屋接收手续。

2014年6月12日,保利百合小区640户业主联合向恒天兴华公司发出拒收房屋告知函,以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为由拒收房屋,苏练刚在该函所附业主联签拒收房屋登记表上予以签名。

2014年9月9日,保利百合小区业主冉小平、田丽丽等52人因保利百合项目交付使用问题向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提出调解申请,理由是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出示供电、供配电等多项验收合格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却强制交房。2014年9月12日,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组织交付使用调解会议,恒天兴华公司方工程部负责人王瑞琮代表恒天兴华公司,冉小平、徐九洋、于建辉作为购房人代表参与调解。2014年9月12日,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出具编号为2014003号的调解具结书一份,具结书载明:“在协会主持调解下,协商达成如下共识:1、保利百合项目目前未达到《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交付使用标准;2、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当在保利百合项目达到交付标准后向购房人交房;3、郑州恒天兴华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时间由合同约定交房日期计算到实际交付使用日期。上述共识内容已经本调解机构确认,本次调解完成。本调解具结书经调解机构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该调解具结书上加盖有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调解专用章,并有侯苏、岳野、周静三人签名。

2014年9月10日,苏练刚接收了所购房屋。2014年10月25日,苏练刚与恒天兴华公司就延期交房事宜进行协商,苏练刚向恒天兴华公司出具《领款单》一份,载明:“今收到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保利百合小区4号楼2单元1301房间延期交房违约金3864.72元”。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竣工验收备案表、收楼档案、领款单、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调解具结书以及苏练刚、恒天兴华公司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