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459号 委托代理人李棽,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闯,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娟,女,汉族,1980年4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晓萌,河南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魏妍,女,汉族,1985年6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棽,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闯,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磊因与被上诉人张娟、原审被告魏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磊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5元,由上诉人杨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