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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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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941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48年3月26日出生. 被告关某某,女,汉族,1958年12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被告故意躲避,找不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941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48年3月26日出生.

被告关某某,女,汉族,1958年12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被告故意躲避,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岚

代理审判员  吴琼琼

代理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孝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