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941号 被告关某某,女,汉族,1958年12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被告故意躲避,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岚 代理审判员 吴琼琼 代理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孝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