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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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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付明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石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331号 原告周付明,男,汉族,1962年7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丽红,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玉博,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负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331号

原告周付明,男,汉族,1962年7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丽红,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玉博,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负责人周风华。

被告石强,男,汉族,45岁左右。

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付明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石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始终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