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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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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金山与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昆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324号 原告候金山,男,汉族,1947年6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晓姝,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天源,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324号

原告候金山,男,汉族,1947年6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晓姝,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天源,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

被告刘昆华,男,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候金山与被告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昆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候金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为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