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324号 原告候金山,男,汉族,1947年6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晓姝,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天源,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 被告刘昆华,男,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候金山与被告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昆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候金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为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