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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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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416号 原告马某某,男,1957年9月7日生,回族。 被告徐某,女,1958年2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416号

原告某某,男,1957年9月7日生,回族。

被告徐某,女,1958年2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穆牧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