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360号 负责人张国勇,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春蕾、冯松涛,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南裕华上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建设,公司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张谦,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河南裕华上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9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岳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