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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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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桂红与岳海群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被告岳海群,男,1967年4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桂红诉被告岳海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

被告岳海群,男,1967年4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桂红诉被告岳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桂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桂红负担。

审 判 长  崔国伟

代理审判员  吕岳督

人民陪审员  朱晓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 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