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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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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金华与宋朋帅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201号 原告梁金华,男,1966年1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少波,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朋帅,男,1987年5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金华诉被告宋朋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201号

原告梁金华,男,1966年1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少波,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朋帅,男,1987年5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金华诉被告宋朋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金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金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梁金华负担。

审判员  崔国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