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201号 原告梁金华,男,1966年1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少波,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朋帅,男,1987年5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金华诉被告宋朋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金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金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梁金华负担。 审判员 崔国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