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182号 法定代表人余英。 委托代理人徐德鹏、代全喜,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飞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岳督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