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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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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鑫隆钢模板租赁站与邵帅、张海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077号 原告郑州市金水区鑫隆钢模板租赁站。 经营者杨俊昌,男,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文科,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帅,男,成年人,汉族。 被告张海林,男,1972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077号

原告郑州市水区鑫隆模板租赁站。

经营者杨俊昌,男,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文科,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帅,男,成年人,汉族。

被告海林,男,1972年5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水区鑫隆模板租赁站诉被告邵帅、海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金水区鑫隆钢模板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6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郑州市金水区鑫隆钢模板租赁站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岳督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