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077号 经营者杨俊昌,男,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文科,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帅,男,成年人,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金水区鑫隆钢模板租赁站诉被告邵帅、张海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金水区鑫隆钢模板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6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郑州市金水区鑫隆钢模板租赁站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岳督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