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732号 原告陈某,女,1990年12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义强、钱吉星,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崔国伟 代理审判员 吕岳督 人民陪审员 赵红凯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