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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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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732号 原告陈某,女,1990年12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义强、钱吉星,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732号

原告陈某,女,1990年12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义强、钱吉星,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崔国伟

代理审判员  吕岳督

人民陪审员  赵红凯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