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郑州市邙山利华纸箱厂与郑州源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再终字第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源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海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斌,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一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再终字第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源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海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斌,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一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邙山利华纸箱厂。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京水村。

法定代表人司金松,厂长。

委托代理人时金山,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司金钟,男,汉族,1962年11月16日出生。

郑州市邙山利华纸箱厂(以下简称郑州市利华厂)与郑州源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源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3)惠民二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郑州源纺公司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郑民三终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01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利华厂的委托代理人时金山、司金钟,郑州源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斌、张一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再审过程中,郑州市利华厂以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郑州源纺公司明确表示同意。

本院再审认为,郑州市利华厂在本院再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经郑州源纺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

准许郑州市邙山利华纸箱厂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260元,由郑州市邙山利华纸箱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260元,由郑州源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若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