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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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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芹香与周柏松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再终字第93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贾芹香,女,汉族,1953年12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路平,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柏松,男,汉族,1953年12月4日出生。 委托代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再终字第93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贾芹香,女,汉族,1953年12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路平,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柏松,男,汉族,1953年12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好申,男。

贾芹香与周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周柏松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郑民二终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贾芹香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郑民二终字第4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14)郑民申字第24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贾芹香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路平,周柏松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好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郑民二终字第492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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