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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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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亭与苏连政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连政,男,汉族,1957年4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福丽,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建亭与苏连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荥广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苏建亭提起上诉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连政,男,汉族,1957年4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福丽,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建亭与苏连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荥广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苏建亭提起上诉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郑民一终字第659号民事裁定,按苏建亭撤回上诉处理,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9日,本院作出(2014)郑民申第607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建亭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荣华,苏连政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福丽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广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秋生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解 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