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耿增勤与河南东瑞实业有限公司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再终字第79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耿增勤,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城,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东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107国道与航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再终字第79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耿增勤,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城,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东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107国道与航海路交叉口轮胎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冯林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颖杰、王争,该公司职员。

耿增勤与河南东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实业)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7)管民二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判令东瑞实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耿增勤经济损失1326785.4元,驳回耿增勤的其他诉讼请求。东瑞实业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郑民四终字第22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管民二初字第464号民事裁定,驳回耿增勤起诉;耿增勤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郑立民终字第971号民事裁定维持。耿增勤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豫法民监字第154-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一、二审裁定并指令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1)管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判令东瑞实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耿增勤损失1061428.32元,驳回耿增勤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郑民四终字第1797号民事裁定书将此案发回重审。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管民二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驳回耿增勤的诉讼请求,耿增勤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郑民四终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郑民申字第70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耿增勤的委托代理人常城,东瑞实业的委托代理人段颖杰、王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2月6日,一审原告耿增勤起诉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东瑞实业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后在诉讼过程中,耿增勤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东瑞实业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348898.49元。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8年1月13日,中牟县城乡建设公司第六分公司(简称中牟六建)与东瑞实业签订《东瑞大厦工程承包协议》一份,耿增勤作为中牟六建的代表在该协议上签字,由中牟六建承建东瑞实业位于107国道与航海路交汇处轮胎交易批发市场上的东瑞大厦工程,后该工程由原设计的五层变更为两层。工程结束后,东瑞实业将工程投入了使用,但双方未办理工程款决算事宜。耿增勤系中牟六建的项目经理,也是承建该工程的实际出资人。针对该工程决算及工程款事宜,双方进行了协商。2002年9月4日,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了《房屋联建协议》一份,主要约定:由耿增勤出资把东瑞实业的轮胎批发交易市场西北角二层临街门面房建成。所建房屋双方对半分成,东瑞实业保证耿增勤拥有该房屋一半的使用权。联合年限为10年,即2002年9月4日至2012年9月4日。如在10年内因东瑞实业的原因造成房屋的拆除,东瑞实业均应按当年当月的租赁价格一次性赔足剩余年限的全部金额。计算方法为当年的当月租赁价格×12个月×剩余年限。双方另约定,东瑞实业应向耿增勤提供所用的水源、电源、门前、门后的排水、道路场地的畅通,保证耿增勤在使用期间的正常用水、用电、污水排放等。在合作期间,如单方违约,则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如遇不可抗拒的国家征用、占用,其国家赔偿的费用双方各分一半,双方互不赔偿。2006年10月11日,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东瑞实业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对涉案房屋进行自行拆除。2007年4月5日,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东瑞实业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限东瑞实业三日之内自行拆除面积为734.8平方米的违法建设。自2006年底,《房屋联建协议》所涉房屋被停水停电,不能使用,后被陆续全部拆除。

另查明:1、耿增勤在原审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请求对涉案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进行现场勘验及公证,一审法院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公证处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对被拆除和未拆除部分的建筑物进行了丈量(绘制了测量图),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及公证书。2、位于东瑞实业开发的轮胎批发交易市场西北角由耿增勤承建的二层临街门面房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目前,东瑞实业开发的轮胎批发市场已被全部拆除。2007年1月12日,东瑞实业取得包括涉案被拆房屋所占用土地在内的住宅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在原涉案被拆除房屋旧址新建设一座临时房,作为东瑞实业在该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售楼部。3、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公布的2006年12月及2007年1月份“郑州市房屋租赁指导价格”显示:2006年12月及2007年1月份,位于郑州市管城区区域内的非住宅类批发市场的租金为每天每平方0.9元。4、原审中,经双方共同确认,耿增勤为东瑞实业承建的二层临街门面房建筑面积为1445.3平方米。耿增勤提交债权形成说明一份,主要证明:1998年1月13日耿增勤代表中牟六建与东瑞实业签订《东瑞大厦工程承包协议》,担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过程中,东瑞大厦变更为二层营业用房。工程完工后,东瑞实业不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2002年9月耿增勤与中牟六建协调,以所建房屋租金的形式代替支付工程款,考虑到耿增勤垫资施工等,房屋租金由耿增勤收取,双方于2002年9月4日签订《房屋联建协议》,由耿增勤以收取房租的形式收回工程款。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于2002年9月4日签订的《房屋联建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协议第五条约定,如遇不可抗拒的国家征用、占用,其国家赔偿的费用,双方各分一半,双方互不赔偿。耿增勤所承建的该工程由于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导致该工程被拆除,属于不可抗拒的国家征用、占用,按照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双方互不赔偿。耿增勤要求东瑞实业赔偿损失,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驳回耿增勤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7510元,由耿增勤负担。

耿增勤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称,《房屋联建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东瑞实业以房租折抵工程款,涉案房屋被拆除的责任在东瑞实业,不存在国家征用和占用问题。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