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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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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洪智与周柏松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再终字第168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柏松,男,195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好申,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测绘学院法律顾问处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洪智,男,1967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再终字第168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柏松,男,195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好申,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测绘学院法律顾问处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洪智,男,1967年10月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静薇,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锐,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洪智与周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3)荥民二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周柏松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4)郑民四终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8日,本院作出(2015)郑民申第405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柏松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好申,马洪智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静薇、胡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和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二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指定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王明哲

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解 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