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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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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连军与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再终字第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菲菲,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连军,男,1981年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再终字第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菲菲,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连军,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云天,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永辉,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高五成,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高连军诉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公司)、高五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管民二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北京城建公司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郑民四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6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连军的的委托代理人黄永辉、北京城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菲菲到庭参加了诉讼。高五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二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解 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