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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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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慧娟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凡红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有亮,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负责人刘兴敏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凡红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有亮,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负责人刘兴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有亮,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慧娟,女,汉族,1986年8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三全路与渠东路贡岸尚景小区B16号楼3单元4楼东户。

委托代理人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慧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李慧娟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结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苟 珊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