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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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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史晓娜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4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凡红磊,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负责人刘兴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4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凡红磊,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负责人刘兴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晓娜,女,汉族,1990年7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晓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管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