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355号 法定代表人凡红磊,该公司总经理。 负责人刘兴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宇飞,男,汉族,1984年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朝许、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宇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管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