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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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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与河南茂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再终字第16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马万杰,院长。 委托代理人肖道灵、韩亚龙,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再终字第16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农业科学院,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马万杰,院长。

委托代理人肖道灵、韩亚龙,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茂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红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建设、齐俊杰,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河南省农科院)与被申请人河南茂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2)金民二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河南省农科院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郑民四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农科院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4)豫法立民申字第0013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河南省农科院的委托代理人肖道灵,被申请人茂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1月6日,一审原告茂源公司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河南省农科院支付剩余工程款2625847元,保修金1641000元;2、判令河南省农科院支付因违约造成的损失400000元,以上共计4666847元;3、诉讼费用由河南省农科院承担。

一审查明,2007年9月,河南省农科院的试验基地建设办公室(下称基建办)委托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河南省农科院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10KV配电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茂源公司进行投标。2007年10月l8日,茂源公司收到河南省农科院的基建办的中标通知书,内容为:“河南茂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农科院10KV配电工程施工安装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推荐,我单位研究确定由你单位中标。特此通知”。2007年11月9日,河南省农科院的基建办作为发包人,茂源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河南省农科院试验基地10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部分为合同书,主要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协议;业主或主管单位为河南省农科院;工程名称为河南省农科院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10KV配电工程施工安装,工程地点为新乡市原阳县祝楼乡,工程内容为开闭所建设、电缆敷设、箱变及开关柜等设备的安装(详见施工图纸);批准单位为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文号为豫发改农经(2005)1723号;开工日期为2007年11月20日(以监理所签发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为2008年4月10日;质量等级为合格;合同价款为1641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辅料(不包括变压器,供配电柜设备、电缆购置);结算方式为合同价加设计变更及签证(变更价款与投标报价同等优惠);承包范围为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及施工图所含施工范围;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为本协议条款,本合同条件,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件,设计图纸,招标文件等;河南省农科院的基建办在开工日期前,向茂源公司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2份,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工程保修期限3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金为工程决算价款的10%,一年后,发包人于十五日内返还保修金;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合同第二部分为合同条款,主要约定:施工工期,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2、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3、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暂停施工,1、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2、发包人认为具备复工要求时,发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办人复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顺延期限,应由双方及时协商,并用书面形式确定,1、因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2、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工期顺延,3、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被迫停工者;工程竣工为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施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完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如果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的工作、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费用的增加,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工程量确认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每月上报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工程进度款支付,1、合同签订5日内,支付合同价的20%作为预付款,2、工程完成50%,立即支付合同价的40%,3、工程完成80%,累计支付合同价的70%,4、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合同价的90%,5、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累计支付竣工结算价的90%,6、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余款一次性付清;工程变更为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变更,双方应及时履行签证手续,否则不予追认,设计变更须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盖章后,承包人方可予以实施;竣工验收,1、承包人对质量等级的竞标承诺为工程验收标准依据,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连同竣工单和竣工通知书交送发包人,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工程移交工作,并负责移交前的管理工作;竣工决算为承包人在完工后,及时将发生的工程签证汇总,上报发包人审核,工程结算以发包人和财政审核后的数据为准;质量保修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办法;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两套完整的竣工资料;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计算方法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2、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