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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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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合涛、葛纪胜、周红震、郑州华信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这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937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合涛,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宝林,河南佐达胜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937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合涛,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宝林,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纪胜,男,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超,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红震,男,汉族,1976年8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华信学院。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理事长。

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合涛、葛纪胜、周红震、郑州华信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程合涛于2013年3月6日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葛纪胜、周红震及第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程合涛劳务费2477265元,并于2011年10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郑州华信学院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11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做出(2013)新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程合涛的委托代理人胡宝林,被上诉人葛纪胜的委托代理人李超,被上诉人郑州华信学院的委托代理人冯海英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周红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结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18元,减半收取13309元,由上诉人李建锋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苟 珊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