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云龙与被上诉人陈红超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9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龙,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红超,又名陈红涛,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子辰,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9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龙,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红超,又名陈红涛,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子辰,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云龙因与被上诉人陈红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王云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云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王云龙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