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9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龙,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红超,又名陈红涛,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子辰,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云龙因与被上诉人陈红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王云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云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王云龙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