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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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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川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8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海振,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奎,男,汉族,1981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8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海振,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奎,男,汉族,1981年6月18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川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绍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中秋、李清鹏,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六建)与被上诉人河南川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川海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南六建支付川海公司工程款1319894元。在诉讼过程中,河南六建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川海公司退还河南六建超额支付的工程款695319.22元。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4)牟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六建的委托代理人吕海振、吴奎,被上诉人川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中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3元,退还上诉人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