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825号 法定代表人傅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海振,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奎,男,汉族,1981年6月18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法定代表人邓绍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中秋、李清鹏,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六建)与被上诉人河南川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川海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南六建支付川海公司工程款1319894元。在诉讼过程中,河南六建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川海公司退还河南六建超额支付的工程款695319.22元。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4)牟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六建的委托代理人吕海振、吴奎,被上诉人川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中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3元,退还上诉人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