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4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锋,男,汉族,1985年3月3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改娣,女,汉族,1961年1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红晓,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建锋因与被上诉人赵改娣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赵改娣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李建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建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结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上诉人李建锋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苟 珊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