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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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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铭宇与被上诉人范俊山、李二冬运输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5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铭宇,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汉洲,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来,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俊山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5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铭宇,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汉洲,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来,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俊山,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宣东,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二冬,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宣东,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铭宇与被上诉人范俊山、李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管民二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李铭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铭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汉洲、李来,被上诉人范俊山及范俊山、李二冬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宣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二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4元,退回上诉人李铭宇。

审判长  曾小潭

审判员  马 莉

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