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秋红,女,汉族,1976年10月1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颖涛,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 上诉人李秋红因与被上诉人贾颖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秋红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秋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黎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