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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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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建峰与被上诉人刘鸿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峰,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鸿恩,男,1956年6月12日生,汉族。 上诉人张建峰与被上诉人刘鸿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张建峰不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峰,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鸿恩,男,1956年6月12日生,汉族。

上诉人张建峰与被上诉人刘鸿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张建峰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张建峰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建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建峰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45元,减半收取6072.5元,由上诉人张建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小潭

审判员  马 莉

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