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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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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国江与被上诉人刘保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4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江,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保如,男,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慧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4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江,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保如,男,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慧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书伟,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国江因与被上诉人刘保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3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国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国江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玉章

审判员  谢颂琳

审判员  赵俊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