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9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维新,女,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永雷,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雯雯,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怀玲,女,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天镐,男,2011年7月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蒋怀玲(蔡天镐之母),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孟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慧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牡丹,女,1936年2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巍武,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文山,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璨璨,女,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巍武,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文山,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亚华,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巍武,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文山,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金荣,男,l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巍武,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文山,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海生,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巍武,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文山,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维新因与被上诉人蒋怀玲、蔡天镐、蔡亚华、蔡海生、蔡金荣、汤牡丹、蔡璨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维新的委托代理人王永雷、邵雯雯,被上诉人蒋怀玲、蔡天镐的委托代理人张孟涛、马慧君,被上诉人蔡亚华、蔡海生、蔡金荣、汤牡丹、蔡璨璨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马威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00元,退回上诉人孙维新。 审 判 长 苟 珊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若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