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65年5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保良,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新莲,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孙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孙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某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