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0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芳芳,女,汉族,1981年8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鸿,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飞飞,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国福,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周芳芳与被上诉人郑州京豫隆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周芳芳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芳芳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芳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周芳芳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黎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