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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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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郭国军、高艺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4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全玲,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国军,男,汉族,195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413号

上诉人(原审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全玲,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国军,男,汉族,1952年3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艳霞,系郭国军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艺膑,男,汉族,1990年5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晋龙振,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郭国军、高艺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979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8元,减半收取1034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黎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