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3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建立,男,生于1978年7月11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腾辉,男,生于2002年11月8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勇,男,生于1978年7月3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校丙戌,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鹏,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郭红军,男,生于1981年11月9日,汉族。 原审被告郭照亮,男,生于1967年10月15日,汉族。 原审被告屈赵红,男,生于1982年5月23日,汉族。 上诉人郭建立为与被上诉人李腾辉、原审被告郭红军、原审被告郭建立、原审被告屈赵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建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郭建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1.5元,由上诉人郭建立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郭建立、原审被告郭红军、郭照亮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