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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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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红斌劳动争议纠纷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1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承尧,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斌,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郑州市中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1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承尧,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斌,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红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李红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宏伟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