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3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志敏,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蒲书兰,女,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郭志敏之妻。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超峰,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胜利,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留生,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胜利,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建月,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国建,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郭志敏、赵超峰、赵留生因与被上诉人赵建月、安国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3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志敏的委托代理人蒲书兰,上诉人赵超峰,上诉人赵留生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胜利,被上诉人赵建月、安国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期间,根据郑州航空港区郑港办事处合村并城工作总体规划,郭志敏所在的郑州航空港区龙王办事处郭家村被确定为整体拆迁安置村庄。郭志敏为了多获得拆迁补偿款,决定以养羊场为名义在自家承包的荒地上建造房屋17间。 经陈楼村村民高天德介绍,郭志敏将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以180元/㎡的价格承包给安国建承建。安国建承接工程后,雇佣周围村庄数位村民按每天160元参加施工,并由其表弟赵建月负责施工现场管理。 在施工中需雇用吊车将楼板从地面吊运至房顶,安国建为此委托赵建月联系本村的赵留生和赵超峰父子驾吊车前往工地吊运楼板,由安国建在吊运结束后支付吊车费用。 2014年3月17日,郭志敏和安国建得知郑州航空港区行政执法机关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遂决定加快工程建设进度赶在次日晨前完工,决定加班加点为民工加工钱在当晚彻夜吊板施工结顶。 在楼板吊运施工过程中,由建筑民工与赵留生、赵超峰父子操作自家的吊车协同作业,并由赵建月在房顶发令指挥吊车作出起、落、移等动作。该车有吊钩两组,每次可吊运楼板两块,但根据需要亦可吊运一块楼板。当晚吊板工作自东向西顺利将前14间的楼板吊运完工后。至凌晨4时许,当吊运第15间房屋的楼板时,因系第一吊,地面民工将一块楼板装入吊钩,另一吊钩处于松驰状态垂于吊运中的楼板下方。赵超峰操作吊车将楼板平稳吊放于房顶临近南侧窗户过木的作业面时,因夜晚光线昏暗,在房顶施工的民工疲惫、精神不能完全集中,去除吊钩的民工未及时留意空闲的一只吊钩被夹在窗户过木和刚放置的楼板间的缝隙中。赵建月发现险情后喊叫要求吊车停机、下降,并移步上前伸手欲从夹缝中将吊钩取出,但赵超峰未听清领会赵建月的意图,未按赵建月的口令停机下降,吊臂继续拖动吊钩升起,将窗户上方过木挂掉,赵建月随坍塌的墙体坠至地面受伤昏厥二十余分钟。赵建月受伤后,被工友拨打120电话紧急送往新郑市中医院进行救治。其他工人仍继续施工封顶。 赵建月被急救车送往新郑市中医院以“2小时前,因外伤致胸腰部肿胀,疼痛,活动受限,伴双下肢皮肤感觉异常,活动受限,腹部疼痛”为主诉经门诊初步检查后以“腰1椎体压缩骨折伴双下肢瘫痪”被该院内七科收治入院。经及时完善相关检查、麻醉,赵建月于2014年3月19在该院外一科行腰1椎体压缩骨折并截瘫切复钉棒内固定术,病情稳定配合康复治疗。住院期间出现泌尿系感染,给予抗感染药物应用。赵建月在支具应用下能够站立20分钟情况下要求出院。院方建议其继续康复治疗,否则容易病情反复。赵建月及亲属表示了解注意事项,病情好转后于2014年8月10日坚持出院。期间共花费住院费82481.21元。另在手术中为购置脊柱固定矫形器花费1500元、矫形支具花费1800元,外购药物花费350元。赵建月在住院期间,安国建预付住院费30000元,并分两次向赵建月支付现金1800元;赵留生预付住院费40000元,并通过他人向赵建月转交现金2000元。赵建月出院后根据医嘱分别于2014年8月31日和2014年9月20日回院复查取药,花费草药费366.4元、中成药66.4元。 赵建月出院后,在日常生活中不能自主行动,并伴大、小便失禁。双方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发生纠纷,赵建月诉至该院,要求安国建、郭志敏、赵超峰、赵留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5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赵建月申请对其身体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郑州安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赵建月的身体损伤经鉴定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郑州安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4)伤残鉴字第4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赵建月的身体损伤构成三级伤残。另经检验赵建月目前不能自主行动,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鉴定意见认定赵建月的护理依赖程度构成部分护理依赖。赵建月为此又花费检查费572元、鉴定费1300元。鉴定意见书作出后,赵建月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要求安国建、郭志敏、赵超峰、赵留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50005.32元。 另查:赵建月兄弟姐妹共四人,有子女二人。其负有扶养义务关系的亲属有:其父赵明道生于1933年6月12日,其子赵金龙生于2003年3月2日。 原审法院认为:安国建在承包郭志敏的房屋建造工程后,赵建月受安国建的指示在建筑工地负责现场管理,并由安国建根据其出工情况按天支付劳动报酬,赵建月和安国建之间属雇佣关系。赵留生和赵超峰父子根据安国建的要求操控吊车将建筑材料从地面起吊至房顶,由安国建支付价款,双方之间属承揽合同关系。赵建月在吊运建筑材料施工中负责对吊车发布起、落、移等指令,属从事雇佣活动。由于人、机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吊车方未完全领会信号意图,且施工方工人未规范作业造成吊钩被夹在楼板与窗户过木间,最终导致吊钩将窗户过木拉掉、赵建月随坍塌的墙体坠至地面受伤的严重事故发生,应由施工方安国建和吊车承揽方赵留生、赵超峰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赵建月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夜间施工中未加强安全防范,发现险情后又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冒险擅自处置,主观方面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安国建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由赵建月自行承担10%、由安国建承担50%、由赵留生和赵超峰承担40%较为公平合理。郭志敏在拆迁中为获取不当利益,将违法建筑承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安国建承建。二人为了赶工期强令工人夜间施工,主观上郭志敏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安国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