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52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中梅,女,1974年5月9日生,汉族。 上诉人陈刚因与被上诉人郭中梅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一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上诉人陈刚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