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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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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刚与被上诉人郭中梅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5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刚,男,1965年7月24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中梅,女,1974年5月9日生,汉族。 上诉人陈刚因与被上诉人郭中梅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5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刚,男,1965年7月24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中梅,女,1974年5月9日生,汉族。

上诉人陈刚因与被上诉人郭中梅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一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上诉人陈刚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刚负担。

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