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0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黎明,男,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包训文,河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东升,河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朱永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玉堂,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连中,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黎明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房产管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黎明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黎明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黎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